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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盗伐林木新规定
为了依法惩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、法规和有关的规定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检察院、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《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
《规定》取国家浮动立案标准的下限界定了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“情节严重”的行为: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者2立方米以上的;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;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。
滥伐林木方面: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,属“数量较大”,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,属“数量巨大”。
盗伐林木方面: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,属“数量较大”,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在1000株以上,属“数量巨大”。
非法收购、运输盗伐、滥伐林木方面:非法收购、运输盗伐、滥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,属“情节严重”,非法收购、运输盗伐、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,属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行为。
另外,《规定》还明确了乱恳滥占林地、乱挖滥采野生植物、故意毁坏林木、森林火灾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节和量刑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