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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联合开发,实质是克隆产品

据《互联网》讯:20059月,赵女士到某地某公司考察“培训”,提出要看整个机制炭的生产过程,接待员说不行,因为当地环保管得严,没法生产。赵女士犹豫不定,一位来自某地的客户上前搭茬说“他交款了一个月,可是机器一直未拿到手。”听后,赵女士交了5000元定金。同年10月,她又将货款5.3万打到该公司帐号,后接到厂家托运的木炭机,安装试生产。

赵女士反映“试产的情况很糟糕,制棒机不出棒,赵女士求助,交涉两个月,后该公司同意调换,赵女士又支付4000元,换回一台新棒机(成套设备中的一种),但机器还是不能正常工作。赵女士在半年内打了无数电话,一直没有解决问题。一怒之下,赵女士联系到20多个遭遇相同的买主到该地讨说法。

2006312日,记者见到了某公司的15个买主,均称该公司的设备不能用。一位姓王的先生说,他要求该公司派技术员前往解决问题,但技术员在他那里吃喝一个月也未解决问题,后来偷偷跑了。

313日,记者随众人一起到了该公司,一位负责人接待了投诉者,该负责人称公司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一些问题,至于退货的要求,他需上报公司领导后再做决定。另外,大家可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。(还未生产,就要马拉松解决问题,谁也未想到)

314日,记者采访该公司的某先生,他说“众人购回的木炭机是我们单位和某厂联合开发研制的,该产品已销售两年(按:经查,该厂是20059月份才开始生产销售木炭机),投诉者的设备之所以不能生产,原因是他们技术不过关(倒打一耙)。记者问:这么多人的技术水平都不行,怎么你们派的技术员也不行呢。某先生拒绝正面回答,该公司的一位女士称他们的公司是某大厂的下属公司。

实际情况如何?所谓最新研制,原来是仿造货。

某厂驻该地办事处负责人某先生声明:他们机械厂与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,绝不存在隶属关系。该先生介绍,20059月,该公司找到了我们机械厂,说双方合作一个项目。这些木炭机并非新研究开发的产品,而是该公司从别的地方搞来一套木炭机设备到我们厂,让我们仿造生产。实质上,投诉者买到的木炭机都是克隆出来的。

该机械厂能否保证仿制品的质量呢?某机械厂办事处的负责人称出厂时都能正常生产。(这是谎言,不论哪个厂都不可能用锯末一台台试验。即使试验,新机器在几个小时内一般都能生产,以后就看技术和产品的质量了。若连几个小时都坚持不了,那克隆水平也太差了)记者问,木炭机怎么到了消费者手里都不行呢?你们机械厂有出厂手续吗?对于这个问题,该负责人说,机械厂只负责生产,其他一概由该公司负责。(这刚开始踢皮球,以后的路更长)

    转载者按:此篇文章来自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诉说,为了不影响该公司的形象,我们已去掉了该公司、该机械厂、某地的真实名称,连先生及女士的姓也省去,简称某先生、某女士,确实有点失礼,敬请原谅。 

 

公司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9号

           从火车站乘坐21路公交车到花园路红专路口下车,往北走300米,

           到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省能源研究所院内。

 河南省中原客属公司木炭机厂地址:郑州市107国道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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